上年实际营业收入计提安全生产费时,如何处理会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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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资的长期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资,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务企业(2012)16号),要求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开采、建设项目建设、危险品生产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开发、生产试验等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督、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2009),高风险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成本支出的,直接减少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收取费用,确认安全工程完成后达到预定可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形成成本减少专项储备,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督通讯》(2017年第四期)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购买的资产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不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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