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实践:稳岗补贴能作为无税收入处理吗?

   时间:2022-04-30 22: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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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和重点:稳岗补贴是否计税,稳岗补贴收入会计处理

结算实践:稳岗补贴能作为无税收入处理吗?

彭怀文

稳岗补贴可以作为无税收入吗?

彭怀文

最近,很多人问我:彭先生,我们公司收到了稳定的岗位补贴。我听说它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而不征收税收。这是真的吗?

很多人只注意到不征税的收入"不征税"三个字,以为不能交税。其实有很大的误区。

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总收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另一类是企业所得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效益。

因此,因不征税收入而形成的费用或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税前扣除是不允许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效益,分为享受税收优惠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免税收入有四类:

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与该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中获得,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到12个月的投资收益。

4.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的,实质上是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

二、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和税收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总收入中的下列收入为非税收收入:(1)财政拨款;(2)行政费用和政府基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2)项所称政府基金,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3)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收入,是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本金外,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和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

本条所称财政资金,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利息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退税、退税、退税,但不包括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政基金专项用途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非税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特殊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措施或具体的管理要求;(3)企业分别计算资金和资金发生的费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免费划入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数字)规定管理的,企业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非税收收入。其中,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不征税收入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政基金专项用途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码,以下简称通知)处理的规定。未按照通知规定管理的,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不征税收入扣除相应费用的税收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政基金专项用途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和摊销。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财政资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企业取得具有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四、稳岗补贴财税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如果满足财税[2011]70号的规定,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处理的。但是,另外一方面其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政府要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只能用于员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保、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税前扣除这些费用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稳岗补贴被视为不征税,这些费用将无法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甲公司2019年3月份取得当地社保局的稳岗补贴50万元。在2019年度全部按照规定用于在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且在年底已经用完。

处理甲公司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不征税收入,一种是征税收入。

第一种作为非征税收入:

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从季度利润总额中扣除,达到季度少税的目的。

但同时,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时应填写《A105040财政资金纳税调整专项用途明细表。

第二:作为应税收入:

虽然季度预付款申报暂时不能从收入中扣除,但暂时可能需要更多的预付款;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案件中的A公司来说,2019年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果是相同的,无论是作为非税收入还是税收处理。

结论:因无税收入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对企业来说,它不起免税的作用。如果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则只是暂时的差异,最终结果与征税收入相同。

如果支出项目本身有额外扣除,实际上适用于非税收入处理,对企业不是特别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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