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义说房地产财税 - 房开企业预售阶段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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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22点收到读友“花儿为什么这样红”的私信留言,截图如下:
本着问题导向和“取之于读友,用之于读友”的原则,特将与“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读友的互动予以公开推送,以期引发更多同行的关注与思考,感兴趣的读友也可以留言给我。
我个人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即企业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至于“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的账务处理,则需要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予以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应注意把握“税金及附加”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间配比。
至于预缴相关税金及附加而导致的对“应交税费”科目的影响,按照“应交税费”科目的报表填报规则处理即可。
推而广之,我在2022年9月27日的推文对“会税分离”模式下涉税事项账务处理策略的思考一文中有如下总结:
在“会税分离”和“会税差异”的合力驱使之下,企业依据税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时,借记“应交税费”及其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即可;对于实务中因履行纳税义务在先、会计核算层面计提相关纳税义务在后而导致的“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出现的借方余额,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对其流动性归属的判断,正确填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即可。
作者:马永义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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