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税务局:济南某房地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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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林某某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网
税务知识共享
关于济南的送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3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检查局
济南税稽二告〔2022〕38号
济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1日,我局发出《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济南税务稽查二罚通知书)〔2022〕31号),由于贵公司失去联系,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济南税务稽查二罚通知书)〔2022〕31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六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检查局
2022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检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31号
济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72497P):
山东省济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您的单位于2012年开发了位于天桥区罗安路56号的事实***小区1#、2#2012年至2017年陆续销售,2017年交付使用,2018年至2019年为购房者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经调查,贵单位销售的三套房屋实际收取房价税为2、650,742.70贵单位开具的3份普通增值税发票总价税为962元,829.00与实际收取的房款总额相比,开具发票价税总额为1.687元,913.70元,未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2017年贵单位应缴纳80项增值税,376.8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贵单位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26.39元,合计86,003.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逃税,计划对贵单位少缴税款处以两倍罚款,计算86,003.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贵单位开具上述三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是虚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划向贵单位开具50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项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金额高的规定处罚500元,000.00元。
二、你(单位)有权陈述和辩护。请在我局(研究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到我局(研究所)进行陈述、辩护或提供陈述、辩护材料;逾期不陈述、辩护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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