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州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温州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2〕151号
温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X8):
对你(单位)(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017年2月共取得46份大悟县中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4200161130,号码04225559-64、04225571;代码4200162130,号码08794016-32、08795012-26、08798221-27金额合计3865333.31元,税额合计657106.69元,价税合计4522440元)已被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并入账。经核实银行对账单,存在资金回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u003c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u003e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拟对已抵扣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一倍罚款,合计1039186.86元。拟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服务价目表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