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嵊州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时间:2022-05-23 17: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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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嵊州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二稽罚告〔2022〕20号嵊州市启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

文章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二稽罚告〔2022〕20号嵊州市启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83MA288R9R37):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37号嵊州大厦14层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拟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1751505.77元;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绍税二稽罚告〔2022〕20号

嵊州市启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83MA288R9R37):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37号嵊州大厦14层1406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嵊州市永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开票金额10946911.23元,税额1751505.77元,价税合计12698417元,已全部申报认证。同年,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1751505.77元,已退税1751505.77,其中2018年退税1008906.49元,2019年1-2月退税742599.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拟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1751505.77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u003c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关于办法\u003e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拟停止你单位2年出口退(免)税资格。????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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