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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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2〕26号
济南***木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JW24):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21年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取得济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共计35份,金额合计3199900.00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87991.0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87991.00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9.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308150.3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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