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时间:2022-08-07 18: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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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1-1号

浙江***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2AQ5T85Y):

对你单位(地址:乐清市***工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0-0060)要求,于2020年4月3日对该案立案检查。2020年4月27日,检查人员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你单位相关人员没有到案配合检查;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调阅了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开票受票等相关信息,并就你单位的纳税申报等情况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

检查人员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查询情况、你单位银行基本户的明细核对以及主管税务部门的“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专项核查工作底稿及约谈记录等资料,初步查明事实如下: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是聘请挂名的,实际控制人苏某某,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0元到位,高银川、苏某某均是福建人,是厦门“7.18”虚开发票案团伙成员,现已被已被厦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且自愿认罪认罚。你单位已于2021年3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发票领用及开具情况。经检查,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经查询,该企业总共对外开具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发票开具明细》),上述94份发票金额共计171079735.32元,税额共计22240365.60元,价税合计193320100.92元,其中蓝字发票金额425389302.36元,作废发票金额54928715.23元,红字发票金额199380851.81元。

3、申报纳税情况。经过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2019年5月-10申报销售收入金额339249689.58元,销项税额44102459.67元,进项税额48222838.22元,2019年11月及之后月份均未申报。

4、资金流情况。乐清市税务局乐成税务分局管理员对你单位的应付账款核对发现有大量大额应付账款挂账。如:浙江自贸区荣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贷方余额:158143211.68元。

5、进销项异常。通过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对发现:A.92#汽油销项税额773.1万,92#汽油进项税额605.6万,差异较大。(92#汽油实际账面库存,借方余额:449.2万。)B.燃料油和柴油通过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对发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647783.26-17243992.12=-5596208.86元;C.其它油料通过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对发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9321001.02-72092355.18=-52771354.16元。取得的通化(厦门)石油制品有限公司5份发票,金额4172366.36元,已证实虚开,根据协查函,高某某和苏某某作为厦门市公安局“7.18”涉税专案团伙成员已被厦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且自愿认罪认罚。

6、有仓储油库租用合同,没有相关的运输凭证。

该案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判定为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4102459.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87172.18元,二者合计47189631.85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47189631.85元;

(二)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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