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宣布,12月31日前,专票电子化基本实现

   时间:2022-04-27 23: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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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如下:专票电子票试点、专票电子 公告

官方宣布,12月31日前,专票电子化基本实现

龙润财税

官方宣布,12月31日前,专票电子化基本实现!

01刚刚宣布国务院!

12月31日前,专票电子化基本实现!

7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布〔2020〕24号)。

重点!文件主要明确:

一、

电子专票来了,时间表确定了!

2020年底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基本网上办理。

、申报税收优惠政策不再设置审批环节!

原则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程序。

、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

目前还不清楚如何放松,但如果以后能以住宅为营业场所,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开业难度会大大降低!

四、

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

以前开企业,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费钱。现在推广一业一证,对开企业会有很大的好处。

、推进一照多址,简单设立分支机构

随着一照多址的推进,未来设立分支机构可能只需要一个地址。

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对于企业来说,这份文件公布了一大波利好,有兴趣的可以看原政策。

02

电子专票长什么样?

专票电子化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根据目前正在进行的试点项目,电子专用票的条件已经满足,纸质专用票的取消是不可避免的。让我们先看看电子专用票是什么样子的?

在国家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上,有了电子专用票的最新信息,具体尺寸和款式写得非常清楚。

电子专用票分为票头、买方、应税明细及总额、卖方和票尾五部分,高度分别为30、22、52、20和16mm。不包括票头和票尾的内框尺寸201*94毫米。

同时,还附上样图。就是这样。

那么,电子专票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呢?

电子专票的目的是控票、审计票、查税。

税务系统要想知道你不仅要知道,还要及时知道,知道的越详细越好。

对企业有利也有风险。

先说好处: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财务数据化。具体来说:

电子发票可以实现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税务数据等智能连接,无论是申报还是认证扣除,未来的操作都会简化很多。

上下游数据也可以打开,自动对账将成为常态。简而言之,它可以数字化财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会计工作量。

电子化后,虚开等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较小。同时,也是对企业财务流程和硬件的考验。

03

专票电子化

如何应对企业?

对于企业,应安排财务部门密切学习、理解和熟悉电子专用票的相关内容,改变报销流程的升级。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归档的通知》,完善电子会计凭证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自行安排IT部门处理;如果没有条件,找第三方帮忙。估计一个行业以后会火起来。

此外,企业及相关财务人员应注意避免两种误解:

误区一:认为电子专票是企业财务职能本身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

从发票流通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电子专用票可能涉及多个部门。

特别是对销售和采购部门有很大的影响。对于销售部门,需要与客户、渠道等发票沟通,自己的差旅、商务费报销也可能涉及专用发票。

对采购部门而言,电子专票使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流程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误区二:专票电子化是企业自身的事情,与产业链上下游无关。

在产业链中,上下游企业或多或少会在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管理等方面相互依赖。

因此,电子专用票必然会导致企业在规划自己的发票管理体系时权衡上下游企业对发票管理的偏好。对于产业链相对较强的企业,也可以利用电子专用票进一步优化与上游供应商的供应链协调管理流程。

04

2020年增值税发票新规

一、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用票

【内容】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点】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代表其开具。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运输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取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3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取消认证期限

【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计比较、申报扣除的期限。也就是说,不要求360天的认证确认、审计比较和申报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计比较、申报扣除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有关规定继续扣除进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六种情况下,增值税发票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未在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开具或者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比对,发现比对不一致、缺联、作废;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大数据分析,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5.贸易企业购销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生产加工能力,没有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严重不一致,或者购买商品不能直接生产销售的商品,没有委托加工;

6.直接逃避不纳税申报,或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避免税务机关审核比较虚假申报。

【注意点】

1.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扣除异常凭证,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异常凭证范围内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占同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

(二)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的。

2.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异常凭证未申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扣除。已申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转出进项税额。

3.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除不使用网上纳税或者不具备风险条件的具体纳税人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公告》(2019年第38号)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

【内容】

1.ETC付费客户索取发票后,通过经营收费公路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取得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通过政府还款收费公路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暂时取得ETC不征税发票由客户服务机构开具。

2.ETC客户可以选择在充值后或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取发票。

【注意点】

1.充值后索取发票的,由发票服务平台获得ETC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无税发票,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管理单位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充值后未索取非税务发票,实际交通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应当通过经营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取得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通过政府还款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暂时获得ETC不征税发票由客户服务机构开具。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文章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讲堂、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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