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操作营业收入汇算清缴?」如何结算营业收入?

   时间:2022-05-01 03:1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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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要素如下: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问题、如何操作营业收入汇算清缴?

「如何操作营业收入汇算清缴?」如何结算营业收入?

彭怀文

如何结算营业收入?

2021新年即将结束,新年即将到来。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经营收入的最终结算即将开始。如何最终结算营业收入?预防措施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纳税;在次年3月31日前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收入,包括以下情况: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国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2.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所得;

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转租所得;

4.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从两个以上取得经营收入的,选择向其中一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

一、经营收入汇算清缴申报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申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当分别填写。

2.《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一起提交表)。

3.《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按照《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一起提交;核定征收的,可以单独提交。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应当《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一起提交表)。

5.《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备案表》:享受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政策的个人合伙人,还应当提交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反馈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备案表》。

在上述材料中,第2项、3项、4项和5项不属于必须提交的材料,只有在涉及时才能提交。

在上述材料中,所有带书名的材料均为国家税务总局监督的具体报表,可在各级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在税务大厅索取纸质空白申报表。

(二)填写方法

经营所得的最终结算主要是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

1.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租赁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取得经营收入,并实施会计征收,在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纳税申报中,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

2.报送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收入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

3.其余的《填报说明》内容较多,此处省略,建议纳税人在填报前仔细阅读。

二、取得两处以上营业收入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租赁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

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应当遵守《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报告表》。

(二)填写方法

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取得两处以上营业收入,主要是填写《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表》(C表)》。

1.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取得经营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2.报送期限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3.其余的《填报说明》内容较多,此处省略,建议纳税人在填报前仔细阅读。

三、代开发票和核实征收的营业收入是否纳入税务局的最终结算口径

(一)湖南口径

四、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

(11)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发票的税收征收规定。除货运发票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发票金额统一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2019〕1号)

(二)天津口径

一、自然人临时开具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5个人所得税预征%。

(2)年底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办理营业收入最终结算时,可在最终结算时扣除本公告第一条第(1)项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三)厦门口径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11-09

问题内容:

我在微信 城市服务 -厦门发票开具 个人申请向公司开具货物发票 发票增值税税率1% 个人所得税税率0.6 已经纳税并开具了门票 我想问一下 这个开放系统自动核实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0.6 下年3月31日前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纳税。 因为我认为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5%-35% 这是用来查账的。 我们代开系统开启的不适用于自动核定征收,对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10

答复内容:

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亲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你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经营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5%至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捐赠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公益慈善捐赠的,从其规定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最终结算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收入,包括以下情况: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国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企事业单位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转租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A表)。下一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从两个以上取得经营收入的,选择向其中一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

个人临时申请发票的,系统按代征率征收的营业收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年度汇算。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税务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欢迎补充更多税务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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