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咨询: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1.若某公司有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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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咨询: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1.若某公司有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如何填写?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是否选择汇总纳税企业?
特别提醒:
1.设立当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在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当年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进行备案登记,如果不办理备案登记,系统会默认为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缴税。
2.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办理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的,无需填写《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实际上,一些纳税人总结了税务信息备案,分支机构没有当地预付款信息备案,导致分支机构信息数据只能填写0。
网友税看世界:有总分的公司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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