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中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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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中国上市的,按照现行限售股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置递延纳税股权。也就是说,如果甲先生在上一个例子中转让了激励的股权A公司已经上市,但是因为A公司授予A股权激励是非上市公司,因此A不能享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财税〔2009〕167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比例征收,视为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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