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表怎么填写,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时间:2023-04-12 16: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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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表怎么填写,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企业所得税计算表怎么填写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1违反劳动法的罚款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直接向某幼儿园捐赠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向股东分配红利不能从管理费用列支,应从税后利润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4)提供的赞助支出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所得税,应增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6)支付税收滞纳金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0+5+10+80+5-10+3=893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893*25=223.25万元当年应补缴所得税=223.25-200=23.25万元。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企业所得怕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以下是我分享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所得税计算举例说明

  360问答某企业内资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400致乡直处陆食厚于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销售费用中共列支广告费32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若企业当年共实现利润总额48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8拉吃与况九沉置巴轮年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取得境内所得400万元,从韩样杀他轴犯国取得所得200万元,韩还国税率35,已纳河盾线被云提北松架所得税70万元,从美国取得所得100万元,美国税率20,已纳所静脚黄陈图似伟得税20万元,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采用利润调节法

  该题的考点就是怎样调整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和间断约预轴灯供业务宣传费。

  调热史民石九女限实早罪整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的60,但是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五,所以50*0.6=30万,2400+400*5/1000=14万,所以所得税前关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扣除1心药2万,应调增应纳临税所得额36万50-14略止聚至香算并。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费用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5,2400+400*0.15=420万,大于题目中的320万广告费+40万业务宣传费,所以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部分费用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80万调整前的利润+36万=516万

  所得税=516*25=129万

  附注:上楼对于本题的回答,虽然结果一致,但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对于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础都应该是2400+400=2800万,而不是前者用2800万,后者用240害罪孙书曾争操有志绿打0万,2800万整体属于企业的式重贵婷己述条含立销售营业收入。题目中没有明确说明其他业务收入是包含哪些收入,对于这样模糊不清的题目CPA考试是不可能出现的。

  2、本题考的就是境外收入如何补阳清呀缴税款的问题。

  在韩国的收入回国内的话,应田例装生离毫该交200*0.25=识源模打继意块本各获剧50万,也就是说在国外多交了20万70-50,回天操头百担卷田法坚奏额国后不用再交,而且这多交的20万要在以后5个年度里留抵其在韩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美国的收入回国内的话,应交100*0.25=25万,也就是应该补缴5万25-20

  综上,该企业今年境外收入应纳所得税为5万,境内收入应纳所得税=400*0.25=100万合计为105万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ldquo;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rdquo;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times;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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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基数

你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就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也就是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润总额+调整增加数-调整减少数

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司法税案」240万欠税,1400万滞纳金引发的诉讼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冀01行终476号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平山县税务局)因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诉其税务事项通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2)冀0131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甸税务分局、平山县税务局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彦国、张利勇,被上诉人敬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素秒、杨天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敬业公司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1997年11月份原告向南甸税务分局申报了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增值税,税款为2439975.08元,按照当时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原告敬业公司申报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增值税的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为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10日。被告庭审中称,该笔滞纳税款经过多次催缴,并对原告采取过暂时扣押和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措施,原告多次承诺尽早缴清欠税却一直未缴,经过上级审批,将该笔税款列入了呆账税金。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该笔欠税及时进行了书面催缴和采取了有效措施。2022年1月21日被告南甸税务分局对原告作出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通知内容为:“你单位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2439975.08元,限2022年2月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你单位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原告敬业公司收到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于2022年2月3日缴纳了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列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14397072.96元,共计16837048.04元。平山县税务局向原告出具了盖有其公章的税收完税证明。2022年3月11日原告敬业冶炼公司向被告平山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平山县税务局撤销南甸税务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有关缴纳滞纳金的部分,并责令退还已征收的全部滞纳金14397072.96元。被告平山县税务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于2022年3月11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并向南甸税务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南甸税务分局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核算呆账截屏、税收完税证明,被告平山县税务局经审查,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平税复决字[2022]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甸税务分局的征收行为。原告敬业冶炼公司不服,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南甸税务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有关缴纳滞纳金的部分和2022年4月13日平山县税务局作出的平税复决字[2022]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令两被告退还已征收的全部滞纳金,即14397072.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2004年10月21日原告所在河北敬业集团向平山县国税局出具的《河北敬业企业集团清理欠税计划》中计划2006年度缴清冶炼公司所有陈欠4549万元、2007年缴清全部呆账2331万元。原告敬业公司一直正常经营缴纳税款,对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认定的欠缴税款金额2439975.08元无异议。本院2022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敬业公司不服被告平山县税务局征收税款及滞纳金一案,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冀0131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原告敬业公司应缴纳所欠税款及一倍滞纳金;被告平山县税务局退还多收原告的滞纳金。被告平山县税务局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0日作出(2022)冀01行终46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结果。

原审认为,本案中,原告敬业公司申报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税款为2439975.08元,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原告敬业公司该笔税款的法定缴纳税款期限是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原告敬业公司作为在平山县南甸镇从事冶炼经营的企业,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原告敬业公司应当知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会产生滞纳金却不主动清缴欠税,对因滞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远远超过税款的情况有一定责任。根据当时施行的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税务机关有催缴税款的法定职责,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除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外,还可以处以罚款。2001年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4年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进行书面催缴。根据税收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原告敬业公司1997年12月11日滞纳税款之日起,被告就应当及时履行催缴税款职责,发出书面催缴税款通知书或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虽然被告庭审时称对原告进行了多次催缴,但是根据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该笔欠税和产生的滞纳金在当时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或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且被告将该笔税款列为呆账税金。2022年1月21日被告南甸税务分局才作出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原告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该笔欠税进行书面催缴并加收滞纳金。对本案滞纳金远远超过税款,被告亦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被告实际对原告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税款2439975.08元加收了14397072.96元滞纳金,该滞纳金计算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出滞纳税款的数额为宜,除应纳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2439975.08元外,被告多收原告的滞纳金11957097.88元应予退还。平山县税务局作出平税复决字[2022]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亦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南甸税务分局作出的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部分。二、撤销被告平山县税务局作出的平税复决字[2022]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三、原告平山县敬业公司应缴纳1997年11月份所欠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2439975.08元,共计4879950.16元。四、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平山县税务局退还已收原告敬业公司滞纳金11957097.8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平山县税务局负担。

上诉人南甸税务分局、平山县税务局上诉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具体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审未明确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欠税进行了多次催缴,还采取了暂扣财产和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措施是错误的。催缴的所欠税款当然包括本案所欠税款。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欠的税款进行了催缴,也采取了措施。被上诉人也多次承诺尽快缴清催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滞纳金远远超过税款没有任何责任,而是因为被上诉人未及时缴纳税款造成的。三、关于加收滞纳金。参照《行政强制法》系法律适用错误。滞纳金的计算是正确的,其计算结果系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税系统软件自动计算生成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明确将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定性为征税行为,滞纳金等同于税款。原审参照行政强制法减免滞纳金是错误的、违法的。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起至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加收滞纳金起至时间的前提下,原审参照《行政强制法》系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原审遗漏部分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诉请。

被上诉人敬业公司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上诉人多年来未履行通知、催缴义务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清楚。1、税务机关有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催缴的义务,国家和地方部门法规均有明确规定,但上诉人一直未履行,从而导致天价滞纳金产生。2、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催收义务,而上诉人多年来一直未履行其义务。二、原审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数额,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具有惩罚性。本案中《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则突出体现了税收滞纳金的惩罚性,必须先缴纳,而后才可以行政复议、诉讼。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发表的《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指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没有相应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虽规定了滞纳金加收的起至时间,但只规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加收比例,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的征收限额,并将税收滞纳金纳入行政强制法的规制,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法院应依此认定本案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出滞纳税款的数额,税务机关多收的滞纳金部分应予退还。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敬业公司申报从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增值税,税款为2439975.08元,根据当时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该笔税款的法定缴纳税款期限是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敬业公司作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也应当对因滞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承担过错责任。南甸税务分局作出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敬业公司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2439975.08元进行催缴符合法律规定。从敬业公司1997年12月11日滞纳税款之日起,南甸税务分局应当及时履行催缴税款职责,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敬业公司进行催缴,而是时隔22年后,于2022年1月21日才作出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承担未及时催缴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可见,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给予当事人经济制裁的制度,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具有惩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南甸税务分局对敬业公司催缴税款2439975.08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出滞纳税款的数额为宜,南甸税务分局加收了14397072.96元滞纳金明显计算不当,收取滞纳金的数额以催缴税款2439975.08元为宜,故南甸税务分局多收敬业公司的滞纳金11957097.88元应予退还。

综上,上诉人南甸税务分局作出的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平山县税务局受理被上诉人敬业公司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平税复决字[2022]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进富

审判员李文华

审判员林友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西西

【晶晶亮读后感】

很意想不到的一个案例。

一般来说,欠税20多年不缴,通常都是早已破产或名存实亡的空壳企业。没想到居然是一个正常存续经营申报缴税的企业。

更想不到的是,22年后,企业居然有能力先缴清1400万滞纳金,然后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到底,直到取得了最后胜利。

欠税延迟22年未缴,到底是纳税人的责任还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其实在本案里不重要。重要的是行政强制法中对滞纳金封顶的规定,适不适用税款滞纳金?换句话说: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发生碰撞,该适用哪个?

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三条。

一是“高法优于低法”。这两部都是法律,地位相同。

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征管法胜出。

三是“新法优于旧法”;行政强制法胜出。

也就是第二和第三规则发生矛盾,究竟先适用哪一条规则?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没有裁决之前,那就继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吧。当然,司法判决高于行政决定。当地法院的态度,才是现状下最终的一锤定音人。

—END—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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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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