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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段某侵犯著作权罪#网络爬虫#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325号被告人段某于2013年在互联网上设立
段某侵犯著作权罪#网络爬虫#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4刑初325号
被告人段某于2013年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窝窝电影网”的视频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视频“搜索爬虫”技术,针对乐视、土豆等各大知名视频网站的影视作品设置加框链接,并为提高用户粘度,利用技术措施屏蔽权利人设置在部分影视作品上的片头广告。段某主要以在网页内发布广告,从网络“广告联盟”处收取费用等方式牟利,收取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为发行)大量他人影视作品,非法经营额较大,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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