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做账

   时间:2022-12-28 11: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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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做账

残保金做账

残保金会计做账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一计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因迟缴而加收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减免记账处理

1、若因安置残疾人就业满足安置月数而获得全部减免,可以不必计提;

2、若因政策优惠或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满足安置比例,则部分减免,可以仅就减免后实际应缴金额计提。

3、若希望账面反映减免金额,也可以先行计提,然后原分录冲回。

借:应交税费——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管理费用

残保金账务处理方法

一、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缴纳时,直接作凭证: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nbsp;

二、如果提取的话: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可以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扩展资料: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社保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会计如何分录?如何计入科目?

0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就业发展提供的资金,由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国家规定: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02残保金本质上是什么?残保金本质上是政府性基金,虽然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缴但它并不是税。

政府性基金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费用。

现阶段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方式。

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分录?丨如果已经计提了,在实际交纳时,做分录

借:其他应缴

贷:银行存款

丨如果没有计提,在实际交纳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丨残保金的计提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交款

实际交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

贷:银行存款

04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入科目丨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丨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丨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然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上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取代“其他应交款”科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05快助特别提醒您丨残保金逾期缴纳/拒不缴纳后果严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丨安置残疾人就业才是残保金减免的正确方式

对于正在发展中的企业来说,缴纳残保金会逐渐变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平均减少80应缴纳残保金,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100万,200万可能是一家分公司前期投入,也可能仅仅是一年要缴纳的残保金。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帮助企业减免残保金这件事上,我们依托于互联网,整合线下线上资源,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残疾人人才数据库,360度的背景调查,多维度履职能力评估可以使企业快速精准的找到残疾人人才,我们还与地方残联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以保障企业在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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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账务处理2021年

“残保金”追缴,办案与治理都很重要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一家企业走访时,企业负责人问:“为什么我们企业每年都要交几万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有的企业却从来没有交过一分钱?”这句话引起了检察官注意。通过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检察官发现,按照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申请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属于国有财产。

  经调查,该院发现辖区部分企业未依法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符合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情况,遂依法对负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责的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及西陵区分局未依法履职行为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021年4月,该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及西陵区分局严格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责,并督促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履行申报义务。两家税务机关高度重视,部署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同时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联合市残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截至目前,宜昌市共有用人单位8730户(次)进行了补充申报和缴纳,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50余万元,有用人单位7646户(次)依法履行了零申报义务。该案入选湖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推介案例。

  (本报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张志谭)

  【评析】 该案是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结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避免了国有资产的大额流失,而且通过督促申报减免为相关市场主体顺利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是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探索。

  第一,准确把握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检察公益诉讼自试点到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大多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办理的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本案在调查核实期间也有过该案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争议,办案人员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待业(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等。不缴或者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纳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第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应与检察履职相结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应该注重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不仅依法追缴了相关企业欠缴的650余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避免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同时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的宣讲,督促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免缴申报义务,解除了其后续发展的后顾之忧,达到了一举两得的效果。

  第三,要避免就案办案,积极参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并没有局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追缴问题,而是积极探寻大量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原因。通过深入调查,检察院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未按期申报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对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不免除申报义务认识有偏差,导致未按期履行申报义务;二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原因,企业效益低下,无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因未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部门预算,导致无资金缴纳;四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涉及用人单位多,但税收征管系统无法实现系统自动比对,客观上导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漏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出现。针对上述情况,检察院建议税务机关加大法律政策宣讲力度,同时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税务机关采纳检察建议,主动与残联加强配合,坚持线下线上同步,通过开展面对面辅导、网络直播、微信互动等多种形式,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宣讲全覆盖,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因不知晓政策造成未按期申报免缴和未按期申报缴纳问题。

  (点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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