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时间:2021-11-20 21:49:4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我们为您准备了2021年相关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许可证代办流程费用等供您参考选择!
立即领取>

赣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赣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赣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只搜索到章贡区、寻乌县、瑞金市、于都县宁都县有不起诉案例,其中,章贡区的案例是最多的;寻乌县则是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各一起;于都县、宁都县各有一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例;瑞金市有三起2015的相对不起诉案例,虚开税额并未超过5万元,按现行规定则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以下是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他人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面金额为2568530元,税额为436650.1元,价税合计3005180.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2.3.简要案情:卢某某接受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1249080.33元,税额为212343.67元,价税合计146142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3.3.简要案情:邹某某接受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面金额为594389.75元,税额为101046.25元,价税合计69543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4.3.简要案情:张某甲让他人为其虚开共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72514元,价税合计325200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5.1.案例五: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5.3.简要案情:马某某接受虚开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面金额为2859159.47元,税额为486057.13元,价税合计3345216.6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6.3.简要案情:蔡某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虚开票面金额为2188157.24元,税额为371986.76元,价税合计2560144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寻检刑不诉〔2019〕1号)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寻检刑不诉〔2019〕2号)


7.3.简要案情:黄某某经他人介绍,为他人虚开22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58500元,销项税额233725.23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及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服务价目表

获取报价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