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带着镣铐作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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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的财税圈
进项发票,相信做企业的朋友对这个并不陌生。
每次要到征期和汇算的时候,很多朋友都会为进项头疼。
前些天,就有网友咨询,说自己公司缺些进项,能不能去买点充数?
看到消息后,Carl不禁虎躯一震,随后,
为了这位网友下半生的幸福,赶忙帮网友打消了这个注意。
这位朋友可能没意识到,虚开的后果可以有多严重。
须知,涉及虚开,尤其是涉案金额到一定规模后,
一旦被抓到,就很容易喜提踩缝纫机套餐。
2020年,舟山市某团伙伪造海关缴款书,虚开增值税专票1.5万份涉案15.11亿,25名嫌疑人悉数进去了;
2021年,荆州市某团伙披着税务中介的马甲,虚开增值税发票1.4万余份涉案5.57亿,团伙4人被逮进去了;
2022年,上海市某团伙套娃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60亿,然后50多名嫌疑人悉数落网。
不夸张地说,每年虚开被抓进去的人,能凑一个麻将馆,还能余几个打牌的。
也不夸张地说,我曾经的同学、同事,因为涉及虚开而湿鞋的最为普遍。
虚开,可以说是与镣铐共舞的作死行为。
今天这篇,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虚开的问题。
一、层出不穷的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案件,隔三差五就会有新闻报道,
特别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严重性大家心里多少都有数。
但是呢,具体到一些情况,可能当事人就没觉得在虚开。
问题来了,那什么情况算是虚开呢?
我们接下来说。
1.有哪些种类的虚开发票?
现在,我们假设这样一种交易情景:
A公司把货卖给B公司,B公司把货物卖给C公司,
B公司把资金付给A公司,C公司把钱付给B公司。
这时如果要开发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
A公司开票给B公司,B开票给C。
但如果B公司不想开票呢?
C要发票的时候,B表示我们这个交易价格够优惠了,很低,所以是不含税的。
如果你(C)想要票,我让A公司开给你。
然后进行这么一个操作,让A公司跨过自己,直接把票开给C公司。
好,问题来了,
这种情况下,A公司有没有虚开发票?
可能有的人认为区别不大,因为,
在表面看,最后还不是C公司“买了”A公司的货嘛?
那A开票给C,看起来好像也没什么问题。
但我们别忘了,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跟C公司发生业务,
A公司既没有直接销售货物给C,也没有从C那里收取货款,或者收款凭据,他凭什么给C开发票呢?
所以上面的“代开”就是虚开,纯纯的虚开。
我们来看法条的定义,很容易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的手段可以玩出花来,分类分下来主要有以上三种。
对应以上情形,交易所涉及的3家公司无一幸免,全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A公司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B公司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C公司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
上面说的是无心插柳柳成“阴”的情况,
可能没有意识到,但却已经在虚开了。
当然,在实务中,更为常见的是有心“栽花”的情况,
有组织有预谋,一开始就盘算着通过虚开牟利。
我们接下来说。
2.虚开发票是怎么牟利的?
上面说的ABC循环,有时候会是当事人真没觉得自己涉及虚开。
实际上,虚开还经常伴随有体外循环,让相关方攫取巨大利益。
假设有一家正规的X公司,做贸易的,此前一直合规纳税。
有一次,X准备和Y公司做一笔生意,卖给Y司1000万的货。
但这笔生意有一个问题,Y公司有两套账,虽然想要货但不想要X给开发票。
这时,出现了一家Z公司。
Z公司毛利高税负也高,所以一直都想买增值税发票抵税。
X公司想交税,Y公司想搞两套账,Z公司需要票。
巧了,三家恰巧各取所需,一拍即合。
怎么操作呢,
X公司把1000万的货卖给Z公司,
合同、发票、现金流都正常走。
此时,Z公司拿到1000万的发票,可以抵16%(当时)的进项税,还可以抵掉25%的企业所得税,这一笔交易逃掉400万左右的税。
但Z公司不需要这1000万的货,于是就转手以950万价格卖给Y。
这笔交易不开票,Y因为不开票而省下50万。
XYZ的交易中,因为Y的两套账和体外循环的动机,
再加上Z的配合,最终Y“获利”50万,Z“获利”350万左右。
顺带一提,Y在之后的体外循环中,还会有更多的“获利”。
一笔交易,换个马甲都能“获利”这么多。
多来几次,不仅是多“获利”几次,甚至还能“利滚利”。
一时虚开一时爽,一直虚开一直...
所以,虚开发票的报道基本就没消停过,
2019,浙江绍兴破获特大虚开发票、骗税、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800多亿;
2020年,安徽滁州一团伙利用黄金票变票虚开,涉案2000亿的虚开发票案件。
上述案件也是我国史上数一数二的特大虚开发票案。
虚开的新闻多到能让人耳朵起茧子,
而且在现实中,各种虚开的把戏却依旧层出不穷,
2022年,上海有票贩子团伙注册400家空壳公司,利用“加计抵减”大肆虚开,涉案金额高达60多亿。
虚开发票的案件,稍微上点规模,涉案人员就得进去踩缝纫机。
那为什么,虚开发票的案件却依旧层出不穷呢?
这么说吧。
如果你眼前有一个按钮,只要按一下就能冒出来1万块,那你会怎么办?
那还能怎么办,那当然是疯狂按啊。
虚开,就类似于这么一个按钮。
一个“不费力气”而且“没有上限”的按钮。
前面的案件中,涉案团伙“只是开发票”就能能涉案几十亿、上千亿的规模,其中的诱惑力可想而知。
在懒惰和贪婪的人性加持下,虚开就像打不完的地鼠,
这边一锤砸下去,那边又冒出来一堆地鼠。
二、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虚开很有“魔性”,引无数嫌疑人竞折腰。
但大多数朋友还是相对本分的,不规范可能有但基本不会去碰虚开。
其原因就是,虚开是有代价的。
虚开发票,后果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罚款,上黑名单,以及刑事处罚。
我们接下来说。
1.罚款
罚款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手段,对虚开的罚款分为两类:
一个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的,罚款是很常见的。
前不久,深圳一家公司就因为虚开4份电子电子发票被罚5万。
经查,该百货公司在2021年下半年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4份,金额合计287597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287597元。
此外,该公司已不在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办公,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最终,该公司因虚开4张发票处以5万罚款。
2.上黑名单
除了罚款外,到达某种程度还可能会上黑名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纳税信用被判为D级,就是妥妥的黑名单待遇了:
比如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再比如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税收优惠会受到限制,稽查也处在特殊“照顾名单”。
而且《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一旦进了黑名单,不能说是寸步难行吧,至少也是步履维艰。
进了黑名单,老板个人出入境受限,公司进出口受限,
而且公司不仅在经营上,投标、生产许可受限,而且在税务上,也会因为在税局“照顾名单”而更容易被稽查。
3.刑事处罚
罚款和黑名单相对是轻的,虚开本身就是“很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在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修正后,
刑法第205条的刑事处罚分为了三档,
第一档,虚开金额10万以上,应立案追诉,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虚开50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虚开25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现在清楚了吧,虚开的入罪门槛是很低的,
虚开发票10万以上就可能引发刑事处罚。
2020年,舟山市某团伙伪造海关缴款书,虚开增值税专票1.5万份涉案15.11亿,25名嫌疑人悉数进去了;
2021年,荆州市某团伙披着税务中介的马甲,虚开增值税发票1.4万余份涉案5.57亿,团伙4人被逮进去了;
上述案例虚开过亿,妥妥数额巨大的案件,刑事处罚是必然的。
实际上,虚开超过10万,是真的可能被逮去踩缝纫机的。
2015年,四川省资阳市,一会计就因为听老板安排虚开而被一同判刑。
事情是这样的,
2012年,黄某注册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随后,刘某成为该公司的会计。
到这里还没什么问题,但是,黄某注册这家公司,一开始就是为了虚开发票来牟取非法利益。
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黄某开始了虚开牟利,
不仅自己虚开,以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票84.75万,
而且指示会计刘某,虚开给其他公司增值税专票33.9万。
最终,案件东窗事发后,
老板黄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
会计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顺带一提,会计刘某的量刑还是在自首的前提下从轻处罚了的,
再顺带一提,会计刘某在该公司前后一共就拿了1万4的工资。
但在虚开超过10万的事实面前,上面让人唏嘘的顺带一提并不能让当事人免责。
所以这里提醒各位朋友,虚开,一定一定要避开。
尤其是白菜价的情况下,千万不要去沾白色粉末的边。
一旦涉及刑事处罚,案底就留下了,光明的未来什么的,至少会暗淡一半。
三、说在最后虚开,就像一个一按就能爆金币的“按钮”,
“不费力气”还“没有上限”,很容易上瘾。
此外,虚开可以利用各种优惠,通过五花八门的手段来获利。
变种很多,这也会助长涉案人员侥幸心理的“气焰”。
但无论如何,虚开是要付出代价的,
虚开的入罪门槛很低,而且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
即便是涉税案件去刑化趋势的现在,虚开不仅没有去刑化,而且视严重程度可以罚得很重。
只有少数情况,非故意和程度轻微的虚开还可以通过主张善意取得或者合规不起诉拯救一下。
但情节严重和动机恶意的,终究只会迎来铁拳制裁。
在共同富裕的主旋律中,对正经做生意、为GJ创造GDP和就业的企业来说,一定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因此,完全没必要总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专注于自身主体业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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