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回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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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追溯取消中科远实验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和《关于取消青岛广超元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追回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
追溯取消青岛中科远实验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公告
关于取消青岛广超元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5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下列三种行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证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申请认证过程中存在严重欺诈行为;(2)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未按期报告与认证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或两年未填写年度发展报告。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通知税务机关追回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来源: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认定管理网
转自微信公号: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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