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时间:2022-09-28 22:02:56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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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适用于简单的计税方法。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是多少呢?很多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只有3%,但还有其他征收率吗?来和申税小微学习吧!

两档征收率

征收率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最常见的征收率,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征收率5%

销售不动产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不含个体工商户购买的房屋和其他个人销售的房地产),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减去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作价后的余额为准,应纳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

2.销售自建房地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

出租不动产

政策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房地产(不含个人出租房屋),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租赁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上述税收计算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政策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附件2第一条第(8)项

劳务派遣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取得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扣除代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扣除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第一条第二款47号

2.纳税人按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提供安全保护服务。

《关于进一步明确再保险、房地产租赁、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对上述具体业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三项减征政策

3%征收率减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下同)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增值税征收政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开具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率减1.5%

根据《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应纳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个人出租房屋按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按5%的征收率减1.5%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按5%的征收率减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按5%的征收率减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3%征收率减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规定,对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少1%的增值税;适用3%预缴增值税项目,减少1%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疫情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文章标签: 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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