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这种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2-09-28 22:02:50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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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在劳动合同中看到这样的条款,即如果工人连续旷工xx日,属于旷工,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或者还有一种说法,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连续三天(或者其他期限)未到岗的,视为自动离职。上述两项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结论可能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对于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三天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面解雇劳动者。在实践中,这里的矿工一般是指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劳动者明确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情况下,未经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连续三天(或其他期限)未到岗的,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似乎与第一种情况表达没有太大区别,但实际上却大不相同。第二种情况只强调劳动者未按时到岗,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视为劳动者自行终止劳动合同。

但实际上,劳动者未到岗的原因,即使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也可能不是基于劳动者的故意,也可能是由于劳动者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例如,劳动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原因达成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不允许像合同法那样设置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这种被直接推定为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许多雇主使用的劳动合同条款被视为自动辞职,其中大多数是为了防止工人不辞而别。然而,即使劳动者不辞而别,也不依靠劳动合同的这种协议来规避风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对劳动者发布催促上班通知,在未获得有效回应后,再通过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结束劳动关系。这种自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以这种自然推定的方式终止。

对劳动者来说,遇到此类劳动合同条款不必过于紧张,但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虽然用人单位不能适用上述方法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可以以劳动者旷工为由终止。从案件的实际争议来看,许多案件的真正焦点是工人是否旷工,而不是是是否构成自动离职。



文章标签: 自动离职 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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