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可能都做错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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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要点
①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企业库存成本应在月底进行临时估算。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 1000 贷款: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②根据规定,红字应在下个月初收回,但考虑到发票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进行冲回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原材料 -1000 贷款: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2)收到发票,常规入库处理借:原材料 1000 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130 贷款: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2税务处理要点
①入账金额是否应包括增值税进项税?根据财会〔2016〕财政部22号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通知》有关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扣除凭证且未付款的,应当在月底按照货物清单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的价格暂估入库,无需暂估入库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扣除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当在月底按照货物清单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的价格进行临时估算,无需临时估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下月初,原临时估计金额用红字冲销。取得相关增值税扣除凭证并经认证后,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金额。”上述条款明确指出,暂估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②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期间,暂估入账成本未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有关规定:企业在中国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另一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期内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入账成本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③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临时入账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未能及时取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得税的账面金额计算。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可以凭相关支付凭证在税前扣除暂估入账成本。同时,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税款。④所得税结算结算后,暂估入账成本取得发票,成本应在哪一年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现前一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可以在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针对以前年度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不足的,可以延期扣除或者申请退税。⑤房地产行业是否也适用于成本核算中的临时估算?根据国税发〔20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1)根据其性质、经济用途、发生地点和时间区,对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整理分类,并将其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成本。同时,相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应按规定计量确认。同时,还应按照规定计量和确认相关费用和待摊费用。(2)相应的实际支出、预付费用和待摊费用应合理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照规定合理收集和分配给已完成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上述条款中提到的预提费也是一种暂估入账。虽然这种方法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预提成本的限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与税务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服务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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