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眼看世界分摊可以解决企税问题,但增值税抵扣怎么办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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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眼看世界
有纳税人咨询:我们公司采取的租用办公楼办公,有独立的电表,但是供电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对方公司名称,对方公司不愿意给我们开具发票,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税前扣除吗?
特别提醒: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确实是租赁期间发生的电费,对方提供的供电公司发票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就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分摊方式。
如果大家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
税眼看世界:公司租小区的房子,水电物业发票都是个人抬头的呢?
税眼看世界:发票复印件加分割单做附件。好奇的是增值税怎么处理呢,按理收到发票的出租方才能进项抵扣,承租方不行,会出租方承租方协商,在分割单考虑税点后反映出来吗?实际这样的情况还挺多的。
税眼看世界:分摊可以解决企税问题,但增值税抵扣怎么办?
天蓝蓝:这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正好是我遇到的不知道怎么处理的问题,太及时了,谢谢[给力]
税眼看世界:或者出租方收到进项发票后,再开销项发票给承租方,这样承租方就可正常抵扣了。
乔257208480: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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