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国家连发4份免税文件,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时间:2022-05-04 18:1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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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国家连发4份免税文件,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众智财税智库

注意疫情防控四个财税文件:免税增值税消费税城税/教育费附加/全额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为扩大产能而购买的相关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材料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材料生产企业名单。

三、免征增值税。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

4.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产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包括非税收收入和投资收入)。

五、免征增值税,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快递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财税〔2016〕36执行号码印发)。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2016〕36执行号码印发)。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截止日期视疫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公告

202年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第11号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与新型冠状病毒合作(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新型冠状病毒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况另行公布。财政部 2020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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