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为什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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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利息收入为什么免征增值税?
作者:彭怀文
企业通过统借统还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
根据财税(2016)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满足小额零星交易的个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统借统贷虽然免征增值税,但是依然需要取得免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利息税前扣除的限制条件较多,除上述的利率水平、发票问题外,还需要考虑股东足额出资问题、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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