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技术转让后续取得的分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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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文章内容的核心观点:技术转让收入的会计分录,转让技术转让收入计入在哪里?
彭怀文
如何处理技术转让后续取得的分成收入?
问题描述:A单位转让药品研发的技术成果,取得转让款时已进行无形资产处置。对方生产产品销售后,按比例给予A单位分成,A单位收到这笔钱怎么记账,怎么纳税?
【解答】:
一、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2016)附件3、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注释中转让技术和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人(或受托人)为帮助受让人(或委托人)掌握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价格应当在同一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应税销售所收取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
因此,转让价格和后续产品分享收入是增值税应税销售。
综上所述,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的,可以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未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的,后续收到的产品份额收入也需按销售无形资产办理-技术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疫情期间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后收到的产品销售份额收入,属于技术转让或对价的,转让时不确认应税收入,应税收入按实际收到或约定的收款时间计算。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二)办理方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20收入减免优惠表填写,享受税收优惠
(三)注意事项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
3.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国内技术转让;
4.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可的境外转让技术;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分别计算,企业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未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会计处理
(一)技术转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如有)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款:无形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差额或借方/营业外支出)
(2)技术转让后收到的产品销售份额收入属于技术转让或对价的,转让时不予确认,实际收到或约定收款时间按对方销售业绩计算确认。
借:银行存款等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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