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记账充值卡?」充值卡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2-04-27 16: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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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赠送充值卡的税务处理、如何记账充值卡?

「如何记账充值卡?」充值卡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彭怀文

充值卡是一种预付卡。

在各行各业中广泛存在,本文以餐饮行业为例来说明实务中遇到的与充值卡有关的财务处理。

(一)充值卡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预付卡销售充值时取得的预付款属于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发票的规定,买方和充值人在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消费时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使用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客户在充值时要求餐饮企业直接开具餐饮服务消费发票的,应当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即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充值卡收到的资金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充值卡会计处理

对于充值卡收款,企业会计准则》计入预收账款,《企业会计准则》新收入准则计入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按无税额确认。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收到充值款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收账款

(2)实际使用充值卡

借款:预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收到充值款

借:银行存款

贷款: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2)实际使用充值卡

借:合同负债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纳税-待转销项税

贷款:应纳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三)销售充值卡赠送礼品或积分的财税处理

为了吸引或销售充值卡,大多数餐饮企业在充值或办卡时都会有各种优惠活动,如礼品、积分或消费抵扣等。

1.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

【案例-1】销售充值卡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

2021年8月,降级仙酒楼推出充值促销活动:凡在2021年中秋节办理充值卡的,每充值1万元,除享受店内消费8折外,还可在充值时获得价值1000元的礼品,礼品为指定名酒、名烟、餐厅自制的精美礼品盒装月饼,礼品可由客人选择。

对于充值和礼品礼品,发票有两种形式供客户选择:(1)发票1万元,礼品不发票;(2)发票9000元,礼品1000元。

仙酒楼是一般纳税人,会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和新收入准则。

据统计,2021年8月实际办理充值卡:充值100万张卡,均为单位客户,全部开具无税发票。所有礼品均为名烟或名酒,5万元。

解析:

根据案例描述,礼物不是免费的,而是有额外的前提。

1.会计处理

赠送礼物实际上是一种履行义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需要确认为收入。

借款银行存款 1000,000.00元

贷款:合同负债 857,633.02元

主营业务收入 80,450.44元

应交税费- 10应缴增值税(销项税),458.56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1,457.98元

同时,确认名烟和名酒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万元

贷款:库存商品 5万元

相关数据计算流程及说明:

充值1万元,赠送1000元礼品,可视为此操作:收款1万元,充值卡先充值1.11000000元作为名烟或名酒消费,所以充值内1元实际等于 1/1.1元。

礼品(名烟、名酒)刷卡1000元,实际对应收入(含税)=1000×1/1.1=909.09元;

充值卡剩余1万元,实际预收款(含税)=10000×1/1.1=9090.91或:1万元-909.09元)。

因为名烟名酒不是在餐饮消费中一起消费,而是单独销售(赠送),所以不能按照餐饮服务计税,餐饮企业需要按照13%的税率计税,即销项税=100×909.09×13%/113%=10458.56元;销售收入不含税额=100×909.09×/113%=80450.44元。

对于充值卡中的预收款项,根据财政部对新收入标准的回答,合同负债需要确认不含税金额,税率需要根据后期收入的税率进行估算。考虑到餐饮企业的大部分服务,税率是6%,所以暂时按6%的税率计算。因此,合同负债含税额=100×9090.91×/106%=857633.02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0×9090.91×6%/106%=51457.98元。

2.税务处理

因为礼物不是免费的,所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为销售,会计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没有税收差异,不需要税收调整。

【案例-2】充值卡实际消费的财税处理

接【案例-1】根据资料,假设上述充值卡在8月份接受,充值卡刷卡总额为60万元,全部用于餐饮服务。

解析:

1.会计处理

由于充值卡按名义金额减少,需要计算实际收入金额,60万元(含税)对应的实际销售额=600,000.00/1.1=545,454.55元,不含税销售额=545,454.55元/1.06=514579.76元,税额=545,454.55元×6%/1.06=30,874.79元。

确认收入:

借款合同负债 545,454.55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545,454.55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纳税-待转销项税额 30,874.79元

贷款:应纳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874.79元

2.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客人在充值卡刷卡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税收和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所以没有税收差异,不需要税收调整。

2.赠送积分、现金扣除等财税处理

一些企业在销售充值卡业务时,不直接赠送实物礼品,而是赠送积分或现金扣除,如1000元200元,1200元。

【案例-3】充值卡充值时,赠送现金扣除额的财税处理

2021年8月,甲天下火锅推出充值促销活动:凡在2021年中秋节办理充值,每充值1000元,除享受店内消费8折优惠外,还在充值时赠送200元,即充值1000元实际获得1200元充值卡。

甲天下火锅是一般纳税人,会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和新收入准则。

据统计,2021年8月实际办理充值卡:充值200张千元卡,全部按收款金额开具无税发票。

2021年8月实际使用充值卡消费,刷卡金额1.5万元。

解析:

因为礼物是现金扣除,本质上是商业折扣。

充值收款金额=200×100=200,000.00元(含税)

折扣比例=1000/1200=83.3333%

(1)充值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款:合同负债 188,679.25元(200,000.00/1.0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320.75元

(2)使用

刷卡150,000元,折后应确认收入(含税)=150,000元×83.3333%=125,000.00元,不含税收入=125,000.00元/1.06=117,924.53元,税额=117,924.53元×6%=7,075.47元。

借:合同负债 117,924.53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117,924.53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纳税-待转销项税额 7,075.47元

贷:应交税费- 7应缴增值税(销项税),075.47元

(四)充值卡跨店使用的财税处理

目前餐饮企业连锁经营较多,充值卡的使用通常可以跨店使用。

对于不同的门店,有同一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同一集团下不同法人主体的门店,甚至集团外的加盟店。

如果充值卡可以跨店使用,首先在集团层面建立相同的充值(会员)系统,包括消费积分系统。所有商店在跨店使用前都需要访问该系统。

由于每个商店都可以接受充值和消费信用卡,集团层面需要在系统中建立一个结算中心,以便在每个商店充值和消费信用卡后清算每个商店之间。通常,对于充值收费,将在集团中收集到专门的金融公司或集团指定账户,或根据充值和消费信用卡的净额进行清算。

当充值卡跨店使用时,可能构成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因为它可能不限于企业、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系统。充值销售款结算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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