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义务的发生时间?这取决于交货时间?

   时间:2022-04-28 21:24: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我们为您准备了2021年相关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许可证代办流程费用等供您参考选择!
立即领取>

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和重点:如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义务的发生时间?这取决于交货时间?

智墨普税

问:墨子老师,您好!如何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是看什么时候发货,还是看什么时候收款?

答:谢谢你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如果你发货,你将征收增值税,也不意味着如果你收到钱,你将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同时满足交货(提供服务)和收款(包括收款权)。但也有特殊情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日,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

(一)直接收款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放,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日。

(二)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

(3)以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放日期。

(4)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以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但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

(5)委托其他纳税人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的当天销售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和付款的,应当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证。

(七)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纳税人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转让当天。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款之日。




服务价目表

获取报价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