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苏州税稽处〔202〕89号关于送达《税…

   时间:2022-05-26 13:4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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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处理决定书(***).doc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税稽处〔2021〕189号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根据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单位交易不真实,涉及发票明细如下:序号 购货方识别号 购货方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1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498470.0;

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苏州税稽处〔2021〕189号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30 13:48 来源: 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稽处〔2021〕189号

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319148Q)

我局(所)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市***室)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在经营地未找到你单位;通过“苏州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查询并研判:未发现其在我市活动的相关信息。因此,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经询问受票方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承认以2%手续费购买由你单位开具的1份营业税其他服务发票,开票金额498470.00元;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215172.68元。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在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开具给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和营业税发票1份,涉嫌虚假交易、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形。根据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单位交易不真实,涉及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购货方识别号 购货方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1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498470.00 0.00 23205155-7832-94406445 2016-04-14

2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513060.00 503.00 3200162320 47055948 2016-10-10

3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507960.00 498.00 3200162320 47055947 2016-10-10

4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401234.10 393.35 3200162320 47055970 2016-10-18

5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85602.53 0.00 3200162320 47055994 2016-11-04

6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120586.10 0.00 3200162320 62782605 2016-12-27

7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76367.12 0.00 3200162320 62782627 2016-12-28

8 9155-7832-9440893W 江苏筑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508470.00 498.50 3200162320 155-7832-9440-07-18

合计 2711749.83 1892.85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决定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1份营业税发票和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文章标签: 公司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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