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书送达公告国家…

   时间:2022-06-02 07: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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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榕德皮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136号送达公告

文章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234号),文书内容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出口日期)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榕德皮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13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1 17:53: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榕德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5-7832-9440907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234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出口日期)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合计104单,涉及出口销售额9,889,397.43美元,折合人民币66,003,933.88元,免抵退税额9,900,590.10元。你单位利用上述虚构出口业务在所属期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申报年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合计8,369,038.21元,已于检查日前收到退税款7,459,253.04元(详见《广州榕德皮具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退库处理信息清册》)。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广州榕德皮具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退库处理信息清册》;(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骗税团伙相关人员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讯问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3)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制作的河南虚开团伙相关人员讯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4)广东泽信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分别核实四家涉案皮具公司涉嫌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的会计鉴证报告》(粤泽信鉴字〔2021〕第80106号)。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7,459,253.04元,并对相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23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23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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