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送客户礼品个人所得税发放中秋过节费账务处理

   时间:2022-06-17 16: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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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赠送客户礼品个人所得税发放中秋过节费账务处理

文章原标题:中秋给税务局送礼怎么说、中秋送礼做什么费用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个人所得税发放中秋过节费账务处理

原标题:中秋送礼涉及哪些税费?账务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特殊礼品:购物卡一、购物卡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备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

昌尧财税

中秋送礼涉及哪些税费?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的礼品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处理方式: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消费者才是最终负税人。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

超市销售给分销商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分销商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分销商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分销商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征收),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所以,按照这种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机制,经营者本身并不负担增值税。但是如果经营者买了后该产品退出了生成流通环节,比如进入企业最终消费了,企业用于简易计税,免税产品了,那么其垫付的进项税就沉淀在企业内部了,当然就不能“退还”,也就是不能抵扣了,不能抵扣就成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

而无偿赠送这种行为,实际上你企业并非最终消费者,那么按规定,增值税还必须继续流转下去,你赠送时候就需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继续往下转嫁。

借:业务招待费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是,你计提的增值税因为赠送也无法再从受赠者手里获取到补偿,所以结果就是,虽然赠送环节应交增值税为0。

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130-130=0

但是实际你因为赠送行为,已经变相的负担了理论上接受方应该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无法从受赠者获得补偿的那部分增值税。

你送礼物,送的成本不仅是你不含税的货值,相应的增值税构成你赠送成本。

这点你看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数就明白了,是1130.

视同销售增值税申报这块其实也挺简单的。

二、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的礼品送给客户,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在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偶然所得的申报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即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可以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

向个人赠送礼品:

1、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2、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

(3)赠送礼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特殊礼品:购物卡

一、购物卡的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结论

企业购买预付卡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持卡消费时商户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购卡人无法获得抵扣。

另:购物卡发放给员工应作为福利费代扣代缴个税(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聚餐。发购物卡不属于)。

二、购物卡的账务处理

1、案例一

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提示: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案例二

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500元的购物卡。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提示:

(1)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3、案例三

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提示: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案例四

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提示:

(1)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5、案例五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提示: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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