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量刑从轻情节毒贩死刑改判

   时间:2022-07-13 08: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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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量刑从轻情节毒贩死刑改判

原标题:毒品案件死刑改判案例集:自首、从犯、未遂的,可以改判

文章摘要: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某某受邀约贩卖毒品,提供毒资10000元人民币,并在刘某某的安排下伙同携带供贩卖的大量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判处;;王成忠贩卖的5块毒品海洛因共1759.04克应当认定为未遂,对王成忠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王如僧律师

作者:王如僧律师,专打毒品案件的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4.1罗某某被控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鉴于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虽非投案自首,但仍可在量刑中酌情予以考虑,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2马占伟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鉴于马占伟虽已给闵忠山打电话约定见面地点,并已交付毒资,但在尚未实际取得毒品的情况下,其贩卖毒品1100克应属未遂。综合以上情节,对马占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3王成忠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768.59克、甲基苯丙胺3.94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成忠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成忠贩卖的5块毒品海洛因共1759.04克应当认定为未遂,对王成忠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王成忠贩卖毒品均为既遂不当,应予纠正。

4.4李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某某受邀约贩卖毒品,提供毒资10000元人民币,并在刘某某的安排下伙同携带供贩卖的大量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判处。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刘某某的量刑正确,应予维持,对李某某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4.5杨敏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人关于杨敏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毒品数量巨大,杨敏罪行严重,但从联络、对毒品的处置、资金等在案证据看,不能证实杨敏的地位、作用大于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且不排除杨敏受人指使、雇用,依法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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