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对赌协议税收

   时间:2022-07-18 23: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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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标题:对赌协议涉税问题、对赌协议税收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对赌协议税收

原标题:从“对赌协议”,看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风险!

文章摘要:一、案例解析 以上案例,华谊兄弟以10.5亿元现金一次性收购浙江东阳美拉公司股东冯小刚和陆国强合计持有的70%股权,协议中约定: 1、老股东作出业绩承诺期限为5年,自标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6年度承诺的业绩目;;(公告2014年第67号) 风险分析 1、“对赌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论是以“现金调整”还是“股权调整”,都是因目标任务未完成,向股权购买方支付的补偿,说通俗一点,就是对合同初期所确定价格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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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的发展,股权转让、IPO都是企业时常发生的业务,然而很多财务人员,对这一块业务知之甚少,而且,很多中小企业为了IPO也会同一些企业签订“对赌”协议。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对赌协议”背后的“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案例解析

以上案例,华谊兄弟以10.5亿元现金一次性收购浙江东阳美拉公司股东冯小刚和陆国强合计持有的70%股权,协议中约定:

1、老股东作出业绩承诺期限为5年,自标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6年度承诺的业绩目标为目标公司当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自2017年度起,每个年度的业绩目标为在上一个年度承诺的净利润目标基础上增长15%。

3、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不了,东阳美拉实际控制人冯小刚需要用现金补足目标业绩的差额。(该内容为增加部分)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解读,实际上该股权转让协议,就是“对赌协议”,换句话说,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赌”的核心内容是出让方是否达成协议中的约定目标。

当目标没有实现时,对赌双方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一种方式是现金调整,当标的公司未能实现业绩目标,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者或标的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例如华谊兄弟收购东阳美拉的对赌协议即采用了现金调整。

另一种方式是股权调整,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行回购全部股份并支付固定回报,或以约定的低价继续向投资者转让一定比例股份。例如,双方对赌协议中约定,被投资企业在若干年内完成IPO,若未完成,投资方有权要求被投资企业以合法途径回购股权并支付一定固定收益等。

二、如何纳税

政策依据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公告2014年第67号)

2、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公告2014年第67号)

风险分析

1、“对赌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论是以“现金调整”还是“股权调整”,都是因目标任务未完成,向股权购买方支付的补偿,说通俗一点,就是对合同初期所确定价格的调整。

那么,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需要补交股权转让的税款,政策比较明确。但如果“对赌协议”中,对赌条款未完成,原股东需要向股权购买方支付的补偿,是否可能调减当初股权转让的收入,申请退税呢?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2、由于“对赌协议”中的对赌目标未完成,原股东以“现金调整”的方式向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资金。

那么,企业收到该部分资金,实质上既不是赔偿也不是捐赠,而是通过“现金调整”使当初的股权转让价格更加合理。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可能会被税务认定为是股东对企业的捐赠,企业需要确认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对赌协议”中的对赌目标未完成,原股东以“股权调整”的方式向购买方股东转让或收回股权。在实务操作中,很可能会被税务认定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按相关规定缴纳税收,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因此,企业因发展的需要,所签订的“对赌协议”,一定要慎重,稍有不慎就将为企业带来高额的涉税成本。

来源:昌尧讲税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马昌尧



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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