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19亿!海南这家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

   时间:2022-05-17 01: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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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海南诈骗公司、海南集资诈骗案

虚开19亿!海南这家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显示,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635,901,271.14元,税额合计268,067,284.87元,价税合计1,903,968,556.01元。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原文如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琼税三稽告〔2020〕34号)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34MA5T2L406D,法定代表人: 王高峰):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0〕16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0〕16号)主要内容如下: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34MA5T2L406D):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虚构煤炭购销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18年从上海会燕实业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取得5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48,581,296.80元,税额合计87,773,007.32元,价税合计636,354,304.12元。你公司2018年向中铁泰和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等17户企业开具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55,011,798.14元,税额合计72,801,887.69元,价税合计527,813,685.83元。你公司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你公司取得的5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开票企业均走逃失联。根据你公司账面资料显示,你公司没有其他煤炭货物来源用于对外销售。你公司账载资料无相关业务仓储费用支出及发票凭证,无煤炭仓储运输场所,无货物经中转仓库并对外销售记录。你公司账载资料无煤炭业务的相关交付的送货单据,所提供的过磅单为你公司与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的过磅单,均为自制凭证。你公司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利用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虚假结算。综上,你公司与上游7户企业、下游17户企业未发生真实的煤炭购销业务,涉及的煤炭业务中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对你公司接受上海会燕实业有限公司等7户开具的5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548,581,296.80元,税额合计87,773,007.32元,价税合计636,354,304.12元;对你公司向中铁泰和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等1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的行为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455,011,798.14元,税额合计72,801,887.69元,价税合计527,813,685.83元。(二)虚构燃料油购销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你公司与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瀛(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交易情况你公司2018年从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1,739,880.95元,税额合计10,495,779.69元,价税合计72,235,660.64元。你公司2018年向北瀛(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合计61,911,285.34元,税额合计10,524,918.50元,价税合计72,436,203.84元。相关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燃料油”,货物数量为20054.32吨。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相关涉案人员承认无货交易。你公司与北瀛(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货权转移业务。你公司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虚构货物交易业务。综上,你公司与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瀛(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交易未发生真实的燃料油购销业务,涉及的燃料油业务中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对你公司接受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61,739,880.95元,税额合计10,495,779.69元,价税合计72,235,660.64元。对你公司向北瀛(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的行为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61,911,285.34元,税额合计10,524,918.50元,价税合计72,436,203.84元。2.你公司与辽宁红船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三方交易情况你公司2018年向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货物名称:燃料油*燃料油,数量:184,444.548吨,金额合计508,657,009.91元,税额合计86,471,691.67元,价税合计595,128,701.58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合同和明细账显示,你公司与辽宁红船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油涉案业务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经核实,你公司提供的与涉案业务相关的两家运输公司和货运船号均未在日照港开展过任何业务。你公司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虚构货物交易业务。你公司向我局提供的与涉案业务相关的《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油分析报告单》中反映的货物并非燃料油。综上,你公司与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交易未发生真实的燃料油购销业务,涉及的燃料油业务中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对你公司向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的行为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508,657,009.91元,税额合计86,471,691.67元,价税合计595,128,701.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622份的行为为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10,321,177.75元,税额98,268,787.01元,价税合计708,589,964.76元;认定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的行为为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025,580,093.39元,税额169,798,497.86元,价税合计1,195,378,591.25元。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753份,虚开金额共计1,635,901,271.14元,税额共计268,067,284.87元,价税合计1,903,968,556.01元。二、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让他人为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22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635,901,271.14元,税额合计268,067,284.87元,价税合计1,903,968,556.01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635,901,271.14元,税额合计268,067,284.87元,价税合计1,903,968,556.01元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你公司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8月4日

文章标签: 公司虚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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