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这不是代开,而是虚开,判十年

   时间:2022-04-26 18:08: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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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举个真实案例提醒大家:这不是代开,而是虚开。有人被判10年刑!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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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代开,而是虚开

判十年

违法事实:

洁康公司让深×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款3189071.99元;其中202份已实际扣除,税款共计3172098.14元。洁康公司、杜某某均应对虚开税额和实际扣除税额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杜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书原文全文:

见本文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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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自然人代开发票注意以下3大风险

风险一

注意不要改名代开,否则属于虚开。

许多企业最初支付自然人的劳务费,但让自然人代表装修费的名称,违背了业务的真实面目。

参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第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发票;第二,让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发票。

风险二

注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方。

自然人应当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现场开具发票,不得随意开具,否则为无效凭证。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固定经营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租赁房地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房地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三

注意支付方是否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自然人取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理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理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中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增加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扣、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扣缴税款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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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粤06刑终214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原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原被告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20207号刑事判决,审理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原被告杜某某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原被告杜某某拒绝接受,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后,审讯原被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案件。审判已经结束。

原判决认定,自2002年起,被告杜投资经营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并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洁康公司和陈经营佛山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有业务往来。20172月至2019年1月,杜某通过陈某的介绍,在洁康公司和广东深圳×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深度×公司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份,总价税22299元。3172098.14元。洁康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税。

20192008年8月12日11点左右,警方在洁康公司逮捕了被告杜。事件发生后,杜的家人代表洁康公司缴纳增值税3271900.72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洁康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了国家法律

根据家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杜作为洁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杜如实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后,依法给予较轻处罚;被告单位洁康公司也依法较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已缴纳全部税款,洁康公司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单位洁康公司、被告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下判决:

一、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杜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结束后,被告杜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1.陈某某基于与洁康公司的真实交易,让深×公司向洁康公司开具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计入本案犯罪金额。2.杜某在本案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3.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对杜从轻处罚。

经审理发现,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单位洁康公司、上诉人杜某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确认,但犯罪金额认定错误,予以纠正。洁康公司让深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款3189071.99元;其中202份已实际扣除,税款共计3172098.14元。洁康公司、杜某某均应对虚开税额和实际扣除税额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基于与洁康公司的真实交易,让深度×公司向洁康公司开具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计入本案犯罪金额的上诉意见。经调查,洁康公司和陈某经营的集团×公司以不含税的价格进行了交易。陈某介绍后,深入×公司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实际交易,陈某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收到洁康公司的款项后,公司将收取约9%的票面费用,并返还大部分资金。上述事实包括杜某在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词,以及证人陈某、冯某、霍某、蔡某的证词,以及相关银行转账流程的确认。洁康公司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发票费×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扣税,获得非法利益,违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也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刑事违法,不属于如实开放,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应计入犯罪金额。上诉人杜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和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杜某某是从犯的上诉、辩护意见,经调查,首先,洁康公司与陈某某、深圳×公司所涉罪名相同,却罪状不同。洁康公司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某系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作为洁康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杜主动向陈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求,以便找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扣除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陈介绍后,由陈介绍×公司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公司和陈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综上所述,杜在本案中的作用不是次要的、辅助的,不应认定为共犯。上诉人杜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过度量刑,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调查,洁康公司要求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杜作为一名直接负责的主管,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改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起点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不仅在法定量刑范围内,而且适应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上诉人杜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被告洁康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要求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杜某作为洁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杜某归案后,如实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并依法对洁康公司和杜某从轻处罚。鉴于洁康公司已缴纳全部税款,洁康公司和杜某应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邱卫玲

法官彭世宇

法官陈海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许丽敏,法官助理

黄敏欣,书记 员

本文来源:税务一线、科普税务、中国裁判文件网、无法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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