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案例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时间:2022-05-26 16: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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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案例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咸税二稽通〔2022〕1号咸宁霆木竹制

文章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咸税二稽通〔2022〕1号咸宁霆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你公;;如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我局将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咸税二稽通〔2022〕1号

咸宁霆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虚开的不含税金额8,424,491.46元、税额1,095,183.96元,价税合计9,519,675.42元。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立案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的规定,拟暂不予你公司行政处罚。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如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我局将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案件性质,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同时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和信用中国、信用湖北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 2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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