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田说小微企业 -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下的折旧年限

   时间:2022-12-01 12:34:50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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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老王投资办了一个租赁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雇佣人员增加到了50多人。2022年3月买了一台价值700万元用于出租的机器。按《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条的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应为5年。

按老王公司的情况,可以享受《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关于“价值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下的50%在“剩余年度”计提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让老王弄不明白的是,50%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另外50%计提折旧的年限,是按4年,还是4.7年?

于是,老王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听了老王的来意,小明回答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即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从上述规定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的“50%可以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中的“当年”应是2022年,该年占据了一个“纳税年度”,不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规定的“剩余年度”,当然指的也是“纳税年度”。

所以,老王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50%之后,其余50%的固定资产应在以后的4个年度计提折旧。

作者:魏春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中小微企业 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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