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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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所称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要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非财政补助结余会计分录怎么写
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会计分录:
1.事业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期末,根据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
借: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根据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的本期发生额,
借:事业结余
贷: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其他支出
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年末,
借或贷:事业结余
贷或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经营结余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1根据经营收入本期发生额
借:经营收入
贷:经营结余
2根据经营支出本期发生额
借:经营结余
贷:经营支出
3年末,如quot;经营结余quot;科目为贷方余额,将余额结转至quot;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quot;科目
借:经营结余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如为借方余额,即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实务: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实务操作及案例解析
1.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2.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
案例解析:生产企业收取经销企业的保证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把保证金退还给经销商。请问:生产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保证金,因经销商违约被没收时,应作为违约金,按照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不征收增值税。
收取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返还保证金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没收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增值税实务:一些特殊情形的价外费用
1.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
2.铁路支线维护费属于价外费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34;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冢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61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人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4.污水处理费免税
自2001年7月1日起,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5.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
6.中央财政补贴免税
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政策解析:近年来,为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来判断?
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件!
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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