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27条_学习笔记十(24条、25条)--劳动仲裁法律文书不予执行那些事儿

   时间:2021-12-28 19:05: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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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劳动仲裁法27条、劳动合同第25条、劳动仲裁27条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计54条,绝大部分是原若干问题的解释1-4的条款,新瓶装旧酒,或许更值得一品。今天把我学习司法解释一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所思所想推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是关于生效劳动仲裁法律文书不予执行的内容,具体条文如下: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阅读条文后,我个人觉得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予执行指向的的对象不局限于裁决书,更不局限于一裁终局的终局裁决,就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都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2当劳动者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时,用人单位申请不予执行采用的法律文书时不予执行申请书,而不是执行异议书,法院审查不予执行申请,应当专门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或者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而不是按照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审查。实践中,许多法院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并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然后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2020)京03执复101号案,执行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中院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了审查作出了裁定。其实这是不对的。


正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复260号案中,法院的论述:1虽然二十四条并未明确当事人对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能否再行申请复议。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丧失强制执行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本质上属于对执行依据的监督程序,由此决定相关争议是否能够有所定论,因而针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并非对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并不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同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意味着对仲裁裁决所作认定从执行力的角度再次进行了肯定,对于该裁定,亦不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执他字第15号复函,明确了该问题的处理原则,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而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亦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最终确立了对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不允许再行救济的原则,即对于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均不能再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第二十四条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驳回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可予复议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前述函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再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的权利。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上述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实施执行措施的方式、方法、期间、顺序等纯粹程序性的事项,即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执行行为正确与否。被执行人所提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之申请,实质上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提出质疑,不属于上述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之范围。


所以,对于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一定要多加关注,如对方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一定多注意执行法院的倾向性,及时有理有据的沟通,避免按照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并进入复议程序。


3不予执行条款的新旧变化。原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一条相比,多了(三)(四)(五)三种情形,同时在第二和第六种情形中加入了适用法规错误及仲裁员索贿受贿的情形。这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我们逐条来看。


(1)第一种情形,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所以,社会保险问题在仲裁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有风险的,以“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有法院支持先例的,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执异274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195号裁决第三项“亨联达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到衡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处为陈海英补办补缴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陈海英补缴个人部分”和第四项“亨联达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到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陈海英补办补缴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陈海英补缴个人部分”,超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亨联达公司的该两项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两项裁决内容不予执行。无独有偶,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执异108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王立琼要求实力派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的社会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故对新都劳动仲裁委对该事项的裁决应不予执行。


(2)不予执行的第二种情形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较之原司法解释二十一条的规定,新规增加了适用法规错误的情形,那么问题来了,劳动争议领域许多问题是适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规定来裁决,比如劳动关系问题、比如加班费问题、年休假问题、产假工资的问题、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工伤待遇问题,那么如果适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规定错误属于不予执行的情形吗?


(3)关于第四种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4)关于第五种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5)第七种情形,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举个例子,(2018)桂0303执40号案中,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罗东生与黄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1、黄金公司按照桂林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申请人缴纳1999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的本金部分由申请人承担;2、双方劳动关系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终止;3、以上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任何其他争议”。2017年6月8日,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了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126号仲裁调解书。后罗东生根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在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同年6月15日,罗东生再出具《声明》,表明其本人和黄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和工资表。罗东生的声明内容与仲裁调解书的内容互相矛盾,如执行该调解书,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强调了执行程序与终局裁决程序衔接的问题,注意的问题有(1)撤销终局裁决虽然根据规定是收到裁决三十日都不晚,但是,一定要注意早申请比晚申请要好,如果劳动者申请执行的速度快的话,如果提交不出申请撤销的证据,如何阻挡执行程序?(2)在网络立案时代,一定要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立案时间进行关注。几年前,那时候还不是网络立案,代理了一起落实工伤待遇的案件,几个月后收到工伤一方的撤销终局裁决程序传票,我当时跟书记员沟通了下翻阅了立案审查表,当时审查立案的时间在收到终局裁决两个月之后,我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虽然这起案件当事人让步调解了,但是我有大概率把握对方拿不出邮寄申请书的EMS封皮。(3)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大概率成功不了。



文章标签: 养老保险 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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