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决书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解答:单纯从法院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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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怀文
法院的裁决书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解答:
单纯从法院的裁决书和付款凭证,是无法判断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比如,前几日回答了一个问题:法院裁决企业需要退还不当得利100万元,问凭法院的裁决书以及付款凭单能否税前扣除?——我的回答:不能。原因在于:1.如果企业将不当得利已经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的,现在需要退还,直接就是冲减收入;2.如果不当得利100万元还没有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那就是企业的负债,退还的时候就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归还负债,也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但是,如果双方签署有合同,某一方单方面违约的,法院裁决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而违约金又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这类违约金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因为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那么法院裁决书和付款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法院的裁决书和付款凭证需要根据裁决内容来判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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