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本票”支付异地采购?虚开专票补税罚款2280余万

   时间:2022-08-07 16: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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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最近与金华市金东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密切协作,核查确认涉案企业金华市J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成本方式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1179.6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108万元的处理决定。

疑票寻踪,端倪初显

2020年3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一条案源疑点信息:金华市J公司2019年11月—2020年1月共取得上游13户企业开具的品名为“镀锌管”“PVC塑料件”等品名的发票473份,涉及金额4716.97万元,税额801.88万元,其业务可疑,具有虚开违法嫌疑。

接到线索后,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J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核查。

J公司主要从事休闲蹦床等健身用品的制造及出口业务,产品除销往国内各省市外,还大量销往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该公司业绩呈现持续增长状态。但在分析J公司涉税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仅为0.89%,低于行业均值,疑点比较突出。

检查人员根据上级机关提供的发票线索,迅速与J公司位于上海、东莞的上游13家开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络,对这些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协查。协查结果显示,这13家企业的注册经营地大门紧锁,既无生产人员,也无必要生产原材料及机器设备,现场没有丝毫生产经营迹象,并且企业人员也已失联。

初步核查显示,J公司具有虚开进项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为避免税款流失,第一稽查局决定立即对J公司立案调查。

蹊跷本票,露出马脚

检查人员决定对J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现场查阅、调取企业账簿等经营资料,当向企业人员询问涉案的400多张疑点发票的相关情况时,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坚称,J公司确实向开票的13家企业购买过原材料,所有的业务往来都是真实的。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企业账簿和凭证等涉税资料,发现该企业账目混乱,根本没有按照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检查年度成本、费用归集混乱无序。

检查过程中,一个企业采购原材料的业务细节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J公司在向13家上游企业支付货款时,均采用了开具银行本票支付货款的形式。企业开出的这些银行本票,分别涉及金华市两家商业银行。

银行本票,是一种申请人将资金款项交存银行后,由银行签发的承诺本行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付手段。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但在地域上,银行本票一般仅限同城兑付。

既然银行本票支付方面有地域上的限制,那么J公司为何采用这种支付方式向外地的上游企业付款呢?

戏码穿帮,把戏见光

为搞清楚涉案企业“本票支付”业务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前往银行对涉案的本票业务实施外围调查,在相关银行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取得了J公司签发的银行本票的对公账号资金流水、本票底单和涉案相关个人的资金流水等信息数据。

追踪核查后发现,J公司与上游企业“采购”业务相关的25张银行本票涉及的逾千万元资金,根本就没有到达过上游企业,甚至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账户中转,基本上都是在本票开出后当天,便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进行了兑付——直接转回到了J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的个人账户中。

调查结果显示,J公司从未向13家上游企业支付过一分钱“货款”,所谓原材料采购交易根本就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自编自演的一场戏码。

随着涉案企业银行本票资金流调查取得关键性突破,J公司的违法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加快案件破获速度,第一稽查局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线索,与金华市金东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随后,专案组依法对涉案人员王某进行了讯问。在讯问过程中,面对专案组出示的翔实证据,王某承认了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王某供述,由于之前企业采购的不少原材料的供应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已发生的生产费用无法入账抵扣成本。王某听人说可以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找票”,因此动了虚开发票的歪念头。

王某称,涉案的473份虚开发票,均是其从一个名叫张某的男子处购买取得。为了掩人耳目,在取得发票后,王某自作聪明地想出了用银行本票支付,营造虚假采购资金流的方法。经查,J公司检查期内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3份,涉及金额4716.97万元,税额801.88万元。

决算稽核,挤出“水分”

在计算剔除企业虚开发票的列支成本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制造蹦床的原材料有几十种之多,由于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未建立规范的核算制度,其在成本核算时并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将原材料分别按品种和数量分类计入成本,而是将所有原料成本、制造费用等粗放地采用“摊大饼”的方式计入产品成本。此外,该企业还存在将2019年11月—12月取得的部分进项虚开发票成本,于2020年1月进行列支的行为。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检查人员无法准确确认该企业2019年和2020年1月的产品成本。

为保证最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追缴税款数额的准确性,检查人员对一份份凭证、发票进行核对、分类和登记汇总,经过仔细核算,涉案企业检查期内的产品成本费用得以厘清:该企业2019年11月—12月虚增成本1290.8万元;2020年虚增成本3426.17万元。经纳税调整后,企业应补缴所得税377.73万元。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增值税801.88万元,企业所得税377.7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108万元的处理决定。

企业接到处理决定后,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无异议,但称资金紧张,提出了分批补缴税款的申请。税务机关经研究后同意了企业请求。近日,随着企业最后一笔税款补缴入库,案件画上了句号。

明税点评

银行本票等商业票据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支付手段,为经济活动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但是本案中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自作聪明利用银行本票制造虚假的采购资金流,却忽视了银行本票的适用特点,最终被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发现破绽并查清事实作出处罚。

王某称由于原材料的供应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已发生的生产费用无法入账抵扣成本,才选择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找票”,但是这类虚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很容易走逃失联,受票公司在被税务机关核查时存在很大的被处罚风险,所以并非明智的选择。并且,J公司本身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成本核算混乱,为了企业长远发展应该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依法依规经营。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周溯 姜博涵,原文有删减,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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