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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和重点:惠州市税务检查局官方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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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惠税一稽不罚〔2022〕3号
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3**5896):
我局对您(单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房间(仅用于办公) 接受5.23检查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3年6月24日和2013年7月24日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24140,发票号码155-7832-94407155-7832-9440-21338461,金额合计1699088.01元,总税额288844.99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徐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尔科技)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旭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尔科技)09505277-09505278,金额合计199931.62元,总税额33988.38人民币,总价税233920元),买方均为您(单位),上述发票已被证虚开。
2、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系统后,您(单位)分别于2013年6月申报上述发票扣除增值税118903.092013年7月,元申报抵扣增值税169941.902013年11月,元抵扣增值税33988.38元。
1.确定异常情况
2018年4月19日,您(单位)被认定为异常户,原因是无法联系纳税人。
2电话联系您(单位)相关人员
对于您(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与您(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邓(电话)180****6962)联系,电话接听者邓忠珠说,他不是你(单位)的实际经营者。他以前只负责在你(单位)运输货物。自2016年以来,他一直不在你(单位)工作。目前,我在其他省份,不知道你(单位)的情况(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纳税人均为邓忠珠,另一个联系电话134****9278,这个号码不能接通)。
3现场核实情况
2021年11月25日,检查人员对贵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东华大道茂荣大惠阳区淡水土湖东华大道茂荣大厦7楼703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未在注册地址发现贵(单位),贵(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送达文件
2021年10月20日,检查人员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邮寄给您(单位)〔2021〕177号)因倒闭被拒绝退回,2022年1月19日,检查人员向您(单位)邮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审限期改正)〔2022〕82022年1月24日前,限制您(单位)向我局提供涉案纳税资料,并于2021年12月8日和2022年3月18日将上述文件公告送达。上述文件公告到期后,您(单位)仍拒绝提供纳税资料进行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按程序将您(单位)登记的银行账户(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622848*********1619)20132014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量(该账户为您(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忠球账户)。根据银行流量,没有支付给合信贸易和旭尔科技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簿记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税务机关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的,是逃税…根据规定,您(单位)涉嫌取得合信贸易、徐尔科技虚开的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公告后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审限期改正)〔2022〕8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第三检查局已确认虚假通知_发票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2021〕177号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审限期改正〔2022〕8邮寄收据;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现场记录及现场照片;
4. 与发票业务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扣除信息清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
5. 电话联系您(单位)的视频光盘;
6. 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登记的银行账户(622848*********1619)银行流水。
上述1至6项证据证实,您(单位)取得合信贸易、徐尔科技虚开的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审限期改正)〔2022〕8号码)后,仍拒绝提供税务资料进行检查,隐瞒税务违法证据,为逃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逃税。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订<广东省税务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措施>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未发现的。根据规定,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上述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不予行政处罚。现在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4月29日
网友景中有林林中有景:看不懂!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者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懂科普的朋友!
网友丁一路: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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