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单位为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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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
单位为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集体人身意外险属于一种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扣除。
1、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对于人身安全保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下列规定:此类保险费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这类保险费的范围、保险费率和投保对象的数量都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也就是说,税前扣除保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依法投保,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
②保险范围、保险费率、保险对象等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在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最常见的是因公务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职工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意味着以前年度的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3、责任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2018年)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
集体意外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不在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之内,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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