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账处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重大变化

   时间:2022-04-29 22: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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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账处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重大变化

彭怀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20年第19号 2020-12-4

为进一步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帮助建立新的发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公告如下:

1、对于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扣缴工资、工资所得税、年工资、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扣缴本年度工资、工资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时,自1月起直接扣除累计扣除费用。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后续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对应纳税人的备注栏上注明去年每月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二、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04日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为了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环节尽可能准确地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照国际惯例,对居民个人工资收入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这样,大多数只有一个工资收入的纳税人的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明年不需要最终结算,税收负担可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第一年的情况来看,这种预扣预缴制度的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预付款阶段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不需要办理最终结算。但也发现一些固定工资,年收入低于6万元纳税人,虽然年度会计不需要纳税,但由于月收入波动或高低,年中不能判断年收入和一个月或几个月预扣税,年底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在实施新税制后也有年收入纳税数据。对于工作稳定、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可以在享受原税改红利的基础上优化预扣税方式,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方式?

本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方式:

首先,上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年薪收入不超过6万元。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工资收入(包括年度一次性奖金等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收入。

二是保险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等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劳动报酬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在同一单位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劳动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自1月起,本纳税年度仍取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的劳动报酬收入。

【例】2020年至2021年小李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每月为小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总收入5.4万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2020年小赵3-12月在B单位工作,年薪5.4万元。假设2021年小赵还在B单位工作,但不是去年都在工作,B本公告不适用于单位。

三、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式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自1月起直接扣除6万元。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后续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小张为A2020年单位员工1-12月在A单位获得5万元工资,单位于2020年办理1-12月薪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额申报。2021年,A单位1月份发放工资1万元,2-12每月支付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除的情况下,小张需要在1月份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不需要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会计,由于年收入不足6万元,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式后,小张可直接从1月起扣除年累计扣除费用6万元,无需预缴税款,年底无需办理最终结算。

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获得5万元工资,单位于2020年办理1-12月薪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额申报。2021年,A单位月薪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小周每月需缴纳30元个人所得税。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式后,1-7月份,由于累计收入,周晓(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无需纳税;自8月以来,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预扣的税款计算如下:

8每每每每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每每每每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每每每每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每每每每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每每每每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今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在双方确认前按照原扣缴方法计算和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上一个例子中,假设A该单位预计2021年全年支付9.6万元工资,2021年1月工资支付前后,按原预扣预缴方式每月扣缴30元税款。

四、公告发布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终端扣缴功能申报,扣缴义务人计算并扣除1月份个人所得税,系统将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自动汇总并提示合格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确认,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扣除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扣缴义务人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判断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然后根据公告,需要从1月份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备注栏填写去年月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五、公告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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