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时间:2022-05-24 23:24: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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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原标题: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

文章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21号),文书内容如下: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24日之前作出;;2.你单位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方式收取客户货款及加盟费,取得含税货物销售收入合计470,722.88元(其中2017年230,539.48元,2018年240,183.40元),取得含税加盟费;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12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1 17:39: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680842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21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2017年3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取得应适用增值税6%税率的餐饮服务收入,在未取得简易办法计税资质和不存在简易计税办法征税项目的情况下,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3%的征收率申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合计4,969,213.32元(其中2017年3,985,821.40元,2018年983,391.9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你单位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方式收取客户货款及加盟费,取得含税货物销售收入合计470,722.88元(其中2017年230,539.48元,2018年240,183.40元),取得含税加盟费收入合计647,000.00元,上述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发票存根联明细;(3)你单位你单位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4)你单位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的你单位注册商标情况;(6)你单位5位加盟商个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合同、付款资料等相关证据;(7)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账册凭证复印件;(8)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84,748.54元、城建税12,932.39元、企业所得税58,739.3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以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28,210.25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2,374.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466.2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9,369.6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21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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