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会计做错一件事,企业多缴冤枉税!建议收藏…

   时间:2022-05-26 13: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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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当心!会计做错一件事,企业要多缴冤枉税!建议收藏

文章摘要:风险解析通过对以上嘉诚建筑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嘉诚建筑公司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张三的房产,这种业务是极其错误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嘉诚建筑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500万元,员工280人,利润400万元左右,在这种情;;那么,这样一来,自然人股东张三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由于月租金没有超过十万,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有利的调节了企业的利润,将400万的利润降至300万以下,便可以让嘉诚建筑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能够极大的降低嘉诚建筑公司的税;

昌尧财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用办公或生产场地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业务,如果企业所租用的办公场或生产场地为自然人产权。

那么,在发票开具上有什么特殊政策呢?

案例背景

嘉诚建筑公司(资产总额4500万元、员工280人)由自然股东张三投资成立,张三将自己个人名下的一层写字楼无偿提供给嘉诚建筑公司使用。

嘉诚建筑公司无偿使用张三个人的房产,由于没有支付租赁费,因此,张三也没有去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 嘉诚建筑公司每年实现盈利400万元左右。

那么,针对嘉诚建筑公司的情况,是否有税收优化的空间呢?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嘉诚建筑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嘉诚建筑公司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张三的房产,这种业务是极其错误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由于嘉诚建筑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500万元,员工280人,利润400万元左右,在这种情况之下,嘉诚建筑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如果说嘉诚建筑公司的股东张三将房产不是无偿给嘉诚建筑公司使用,而是以年租金100万元(假设为市场租金)来收取嘉诚建筑公司的租金。那么,这样一来,自然人股东张三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由于月租金没有超过十万,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有利的调节了企业的利润,将400万的利润降至300万以下,便可以让嘉诚建筑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能够极大的降低嘉诚建筑公司的税负。

因此,我们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对国有财税政策把控不准,反而多交了很多冤枉税。



文章标签: 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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