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缴纳印花税计入什么认缴注册资本不按期缴纳的后果

   时间:2022-06-10 1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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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注册资金多少不交税、认缴注册资本不按期缴纳的后果

投资款缴纳印花税计入什么认缴注册资本不按期缴纳的后果

原标题: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税务有哪些影响,多交钱?

文章摘要:1.很多财务人员会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不合适的做法)借:银行存款 650万元其他应收款——甲 1000万元——乙 900万元——丙 450万元贷:实收资本——甲 1500万元——乙 1000万元——丙 500万元一、税收影响——印花税根据《关;;该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金额为3000×0.05%×50%=0.75万元税收影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相关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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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开始公司法大改革,国发2014第7号文相关规定,由原来是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章程约定认缴时间,这样企业可以减去验资的压力和高额的成本,对很多创业者来说是一项极大的利好政策,但是忽略了后期对企业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服务型的公司,由于主要以人力投入为主,虽然在注册登记时需要登记注册资本,但投资者实际上并未认缴。

那么,在“认缴制”下,如果公司“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将存在哪些纳税风险呢?

对印花税的影响

1.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 风险解析

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印花税是以企业账面“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因此,企业对于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如果未进行账务处理,则“实收资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三、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股东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那么,企业从银行融资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由于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或进一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

下面来举一个例子:

平头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9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1500万元,乙认缴出资1000万元,丙认缴出资500万元。

2019年10月30日,甲实际出资500万元,乙实际出资100万元,丙实际出资50万元。

1.很多财务人员会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不合适的做法)

借:银行存款 650万元

其他应收款——甲 1000万元

——乙 900万元

——丙 4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 1500万元

——乙 1000万元

——丙 500万元

一、税收影响——印花税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相关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该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金额为3000×0.05%×50%=0.75万元

税收影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相关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可能会产生部分利息费用无法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呢?

2.应该这样处理:

登记时,不用账务处理

2019年10月30日,收到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6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 500万元

——乙 100万元

——丙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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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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