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货物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端午节公司给员工发什么礼品

   时间:2022-06-26 1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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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货物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端午节公司给员工发什么礼品

原标题:春节公司发放员工过节礼盒及过节购物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文章摘要: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昌尧财税

春节公司发放员工过节礼盒及过节购物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公司发放员工过节礼盒及过节购物卡,是因为员工在任职或者受雇的原因,所以员工取得这些应该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对于单位节假日期间给员工发放的过节费、礼品或购物卡等,都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未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是否可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未实际支付的合同违约金,不能算做上述规定的“实际发生”,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如何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

解答:

要区分这两种情况,首先需要搞清楚哪些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备注: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视同销售也要区分销售是否免税等——视同销售可能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情况。

虽然税法规定了“视同销售”的,但是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的,是不需要再重复“视同销售”。

比如,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给职工发福利,按照税法规定是“视同销售”范围,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用自产货物发福利时,会计上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因此税务处理就不需要重复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如果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也应该是免税的。

比如,农业公司或农业合作社,在春节前给员工发自产的农业产品(如鸡蛋、水果等)。由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本身就是免税的,当然“视同销售”也是免税的,为生产这些农产品取得进项税额也是不得抵扣的。

同样类似的案例,超市销售新鲜猪肉、鸡蛋等属于流通领域也可以免税。如果超市选择适用的免税政策,在春节前用新鲜猪肉、鸡蛋等免税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发给员工,“视同销售”依然是免税,免税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然是不能抵扣。

但是,如果超市销售新鲜猪肉、鸡蛋等选择不免税的政策(理论上是存在的),那么春节用这些不免税的商品发给员工,“视同销售”也就不免税,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当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同样的是“视同销售”,如果酒厂给员工发福利是自己生产的酒类。由于酒类等饮料,不属于免税货物,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视同销售”也需要交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不免税货物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所以,“视同销售”的结果依然是免征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当然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的结果是不能免税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注意“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差异

实务中,很多人傻傻地分不清楚,对于集体福利等,到底该“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这里面主要是涉及到二者的范围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我们以“集体福利”为例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仅限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包括购进的货物等;

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正好相反,仅限于“购进货物”等,而不包括“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相互弥补的,二者不存在重叠的情况,不会造成纳税人无所适从。



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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