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广涛说发票相关 - 实务-去年付的材料款,今年才收到发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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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学员昨天问我,何老师,我们2020年付的材料款,2021年12月供应商才给我开发票,我是不是可以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
我们还原一下业务场景,2020年7月支付材料款,材料同月入库,8月材料出库入成本,但此时由于没有取得发票,公司会计对项目现场的材料入库和出库情况不了解,他只看到了项目经理找公司老板签字之后的付款申请单:支付某某供应商材料款,比如说113万元。
公司会计于2020年7月做了一笔账:
借:预付账款 1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此笔会计分录的附件为,付款申请单和银行转账凭证。
2021年12月,供应商开具专用发票来了,此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我们先看正确的处理方式:
1.付款时分录,凭付款申请单和银行转账凭证
借:预付账款 113
贷:银行存款 113
2.材料点验入库,凭项目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以及采购合同
借:原材料 100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3
贷:预付账款 113
3.材料出库入成本,凭项目部出具的出库单
借:合同履约成本—材料费 100
贷:原材料 100
4.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材料费 100
2020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做调整,但年度汇缴时,此时尚未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
5.2021年12月取得供应商开具发票,当月勾选抵扣进项税额,凭专用发票发票联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此时,该企业应将归属于2020年度的100万元的成本费用追补扣除到2020年度,即补充更正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同时申请退税,假定不考虑税收优惠。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
借:银行存款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
以上是该笔业务的正确处理方式,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如何进行补救,以下业务时点均为2021年12月:
1.将本属于2020年度的材料成本进行更正登记(此处略去材料出入库,实务中企业仍应完整保存材料出入库资料作为本分录附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3
贷:预付账款113
2.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七条或者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扣除100万元费用至2020年度,并申请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借:银行存款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
3.结转税后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4.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3
作者:何广涛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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