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田说企业重组 - 企业重组与所得税(6)企业分立

   时间:2022-12-01 12:27:5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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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是企业重组中的常用一种方式。所谓的企业分立是指甲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乙企业,甲企业的股东取得乙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以实现企业的重组。

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市场主体有:被分立的甲企业,分立的乙企业,以及被分立甲企业的法人股东。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的,在所得税上有两种处理方式。分别如下。

一、一般性是有处理

1,被分立的甲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的乙企业。 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甲企业的法人股东。

1)被分立甲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2)被分立甲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1、分立的乙企业。接受被分立甲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甲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甲企业。

1)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乙企业承继。

2)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乙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甲企业的法人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1)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2)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交易所得或损失。

6、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者:魏春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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