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合同_企业招人,拒绝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者,属于就业歧视吗?(劳动仲裁根本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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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申请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合同、劳动仲裁判定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哪个法院起诉
据报道,某企业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有一条写明,对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社会关注,随后该招聘公告被撤下,新发布的招聘公告中已没有该条内容,取而代之的一条是“其他不适于参与招聘的情形”,但由此引发的热议并未因此停息,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企业在公开招聘时拒绝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者,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享有自主用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享有招聘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设置招聘条件。区分企业是行使招聘自主权还是实施就业歧视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确定的招聘条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本案中某企业在公开招聘公告中,将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者排除在招聘对象之外,显然缺乏正当理由,侵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歧视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也就是说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否则就会构成违法。某企业如果真的实施拒绝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者这一违法行为,相关劳动者可依法以某企业实施就业歧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要某企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依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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